试读警告
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,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/2;在其他学期(夏季学期除外)中,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2/3,则应予以试读警告。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"试读警告通知书",报教务处备案。由学院(系)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将"试读警告通知书"送交学生,做好学生及相关的思想工作,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试读
1.学生在一学年中,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/2;或连续三次受到试读警告,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者,即予试读,试读期为一年。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发"试读通知书",报教务处备案。由学院(系)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将"试读通知书"送交学生,做好学生及相关的思想工作,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;
2.试读生在一年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课程学分的2/3,方可取消试读,恢复正常学习。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。
3.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2/3者,应予退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