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
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弘扬"自强不息"的校训精神,根据《关于2015-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通知》《关于2015-2016学年宝钢奖学金评审的通知》《关于2015-2016学年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通知》等特殊奖学金评审通知,制定《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生特殊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
二、评审单位
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特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。
三、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生特殊奖学金的类别
1.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"校长奖学金";
2. 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;
3. 国家励志奖学金;
4.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在我校设立的"宝钢奖学金";
5. 海外华人光华教育基金会在我校设立的"光华奖学金";
6. 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;
四、评选工作的时间安排
特殊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,具体评选时间学工办通知。
五、评选对象
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本科生特殊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(具体评选范围以学校通知为准)。
六、评选基本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 申报奖学金的本科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,全面发展,综合素质突出。
七、评选具体条件
1. "校长奖学金"的评选条件:
成绩优异,本年度获一等(含)以上的学业奖学金,积极践行"自强不息"的校训精神,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,如获得国家、省市和学校有关组织表彰,为学校赢得荣誉的。
2. "国家奖学金与上海市奖学金"的评选条件:
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身心健康,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%,且没有不及格科目。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小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%,必须通过CET-4级考试。对于按评选办法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的学生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
3."国家励志奖学金"的评选条件:
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者,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小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%;家庭经济困难、生活俭朴,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;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;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,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。
4."宝钢奖学金"的评选条件:
勤奋学习,成绩优秀,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、创新能力、动手能力、灵活运用知识能力、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,在"创新创业"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。
5. "光华奖学金"的评选条件:
三、四年级学生,学习刻苦,本学年成绩绩点3.0及以上;同等条件,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优先考虑。上一学年,在专业研究领域中有突出表现;担任社会工作表现突出,得到学校到学生普遍认可;具有某项突出的专特长;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(如精神文明创建等),有相关的证明获证书;在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环节中有突出表现在评奖中予以优先考虑。
八、评选程序
1.本人申请:本科生特殊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登陆学工办成就系统-成就操作-特殊奖学金申请,同时填写所申请的奖学金申请审批表,与相关获奖情况证书材料复印件递交辅导员。
2. 辅导员审核:辅导员应根据相应的奖学金评审规定,审核学生的申请资格和表格中所填信息真实性。
3. 学院审核: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,确定初选名单,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,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。公示期内有异议者,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。学院按当年分配名额将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所附材料一并交学工办,并同时进行网上审核。
4.学校审定:学校和相关奖学金评审委员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。
九、评审办法
在平均绩点的基础上,综合考虑在各类高水平科技、文化、体育、艺术活动与竞赛中的表现,以及在各类学生活动组织、管理、服务中的贡献。对于在大学期间获得的以下各类成绩,予以加分(成绩绩点分值):
1、荣誉类
(1).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荣誉加0.1分;团体荣誉加0.05分。
(2).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荣誉加0.05分;团体荣誉加0.025分。
(3).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荣誉加0.025分;团体荣誉加0.001分。
2、竞赛类
(1).获得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奖项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奖加0.2分;团体奖项加0.1分。
(2).获得市级竞赛奖项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奖加0.1分;团体奖项加0.05分。
(3).获得校级竞赛奖项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个人奖加0.05分;团体奖项加0.025分。
3、研究成果类
(1).以第一作者在南大、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加0.05分。
(2).获得发明专利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加0.05分。
(3).获得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的学生,在原有平均绩点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加0.05分;项目成员加0.025分。
相同类型加分不得重复,取最高加分计算;不同类型加分可累加计算。
以上荣誉、竞赛、成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认定。
申请候选人将按照上述综合分数进行排序,择优推荐。分数相同者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推荐先后次序。
十、评审附则
1. 获得奖学金的本科生,学校或有关教育基会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。
2. 同一学年内,同一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一项。
3.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校、学院通报批评者,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,均无资格获得奖学金。
4. 本学年度无故不参加奖学金授奖仪式的本科生,在下一学年度将被取消申报奖学金的资格。
十一、本实施细则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十二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奖学金评审委员会
2016年9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