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编号:上大管【2015】3号
为了加强学院会议室管理,确保会议室规范、有效地使用,更好地为对外接待、学术研讨、师生交流提供方便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一、会议室是学院专门用于召开会议、对外接待、学术研讨的场所,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。
二、会议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,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、设备维护与借用等相关事宜。未经学院办公室允许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、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。
三、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,并且只接受教师预约。预约时需明确活动内容、参会人数、使用时间,并留下使用人联系方式,经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。如有需要电脑、投影等会议设备,需提前告知,并办理借用手续。
四、使用人应爱护会议室设施,并保持会议室清洁。
五、会议室使用完毕,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,并及时做到以下几点:
1、关闭各类电器设备和门窗;
2、交还借用设备及钥匙,如果使用完毕已过下班时间,最迟于第二天8:30分准时归还,以便后者使用。
3、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,应及时报办公室,以便尽快修理。如有人为破坏,经核实后,照价赔偿。
4、使用会议室必须有教师在场,如果学生最后离开,请借用会议室的老师嘱咐学生做好相关事宜。
六、对于违规使用或未按照以上要求使用会议室的,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。如由学生造成,后果由相关教师负责。
七、会议室严禁涉及商业的各类活动。
八、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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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22日